关于碧桂园天汇湾小区污水反排、恶臭气体长期未处理的举报

提交时间: 2026-06-16 00:29:28 状态: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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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标题:关于碧桂园天汇湾小区污水反排、恶臭气体长期未处理的举报
*举报时间:2026-06-16 00:29:28
处理状态:处理完成
*举报内容: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本人现就邯郸市丛台区碧桂园天汇湾小区(以下简称“该小区”)长期存在的污水反排、恶臭污染问题,向贵局正式举报。

 

一、基本事实

 

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2021年3月30日入驻)在日常运维中,将小区生活污水反排至小区内部污水井,导致污水外溢、倒灌至楼前地面及地下空间。自2023年起,上述问题反复出现,至今已持续两年之久,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二、造成的危害

 

1. 恶臭污染严重:污水井及周边区域常年散发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弥漫至楼栋单元、电梯间及住户室内,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与身心健康。

2. 环境安全隐患:污水外溢导致地面湿滑、蚊虫滋生,长期渗漏可能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3. 重复投诉无果:业主多次向物业及有关部门反映,物业仅采取临时抽排等治标措施,未对管网系统进行彻底排查与修复,导致问题反复发作。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张家口市怀来县生态环境局已对同类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企业处以2.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本案事实清楚,适用该条款完全适当。

 

四、投诉请求

 

1. 立即现场核查:请贵局派员对碧桂园天汇湾小区污水反排及恶臭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与取证。

2. 依法责令整改:认定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依据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彻底修复排污管网。

3. 依法实施处罚:对该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 建立长效机制:责令物业制定排污设施定期维护制度,杜绝问题反复。

5. 书面答复

本人对以上所述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愿意配合贵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现场照片、视频、投诉记录等),并保留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反映的权利!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不适用本举报件,第八十条适用的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场所产生的恶臭气体,本举报件是居民日常生活产生恶臭问题,而非生产经营中产生。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职责划分,城市住宅小区雨污管网、小区排水设施运维、污水溢流乱排、市容环境卫生管控属城市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运维、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职责属住建行业监管范畴;小区污水管网破损、运维不当引发污水溢流、恶臭扰民,物业服务企业未尽设施管护主体责任,属于物业行业监管履职事项。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已将相关问题向区城管局和区住建局致函,督促小区物业全面排查破损污水管网,实施彻底维修改造,从根源解决污水反排、外溢问题,消除异味扰民影响。

感谢网友对我们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回复单位: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