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不罚决字〔2025〕18-011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邯环不罚决〔2025〕18- 011号
当事人名称:永年区****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K
负责人:胡**
地址:邯郸市永年区******村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对你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场现场已建成鸡舍、饲料储存间、办公室等并开始饲养蛋鸡约20000只,现场未能提供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我局认为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资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场积极配合调查,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后,于2025年9月9日(5日内)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9月21日对你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邯环不罚告[2025]18-011号),告知你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场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序号2的规定: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的,取值范围百分比为21%-40%,建议取值30%;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范围百分比为5%,建议取值5%;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范围百分比为0%,建议取值0%;4、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查处后及时备案的,取值范围百分比为0%,建议取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范围百分比为0%,建议取值0%。该案取值百分比共计:30%+5%+0%+0%+0%=35%。综上,5万元×35%=1.75万元。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的免罚事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规定,决定对你场不予行政处罚。
你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知识;
2、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知识,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生产活动。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