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不罚决字〔2025〕03-00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
邯环不罚决字〔2025〕03-004号
当事人:鸡泽县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330K
地址:鸡泽县自荐西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
本机关于2025年7月3日对你(单位)院内西侧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台账( 2025年7月1、2日)中的出水量和出水氨氮数据未记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5年7月3日你院内西侧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台账院内西侧的污水治理设施运行台账( 2025年7月1、2日)中的出水量和出水氨氮数据未记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 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有关事实有7月3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7月3、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7月3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邯环责改字〔2025〕03-007号)及送达回证、7月8日的《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邯环不罚告字〔2025)03-002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为轻微违法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 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环规范[2024]1号)中的序号211进行裁量“对环境影响程度:台账记录不完整的占百分值1% ~20%,取值1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占百分值5%;”经裁量其违法行为分值为15%。罚款金额为:百分值之和X最高罚款法定上限,即15%X20万元=3万元,拟建议处以罚款3万元整,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4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有关规定。拟建议对该医院不予处罚,减免3万元。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4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免除3万元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执法人员现场对鸡泽县中医院负责人进行指导避免出现类似行为。
2.执法人员现场对鸡泽县中医院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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