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5〕03-003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
邯环罚决字〔2025〕03-003号
鸡泽县祥康缘食品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2**********6F组织机构代码:无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西营村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西
我局执法人员逄钦、王谦于2025年5月14日对鸡泽县祥康缘食品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东侧生产车间内有切菜机、搅拌机等设备。该厂未开工生产;生产车间内东侧有原料辣椒、豆角,地面上有原料渗漏的废水及少量的污泥;经车间内地下管网收集到院内生产车间西侧(北大门南侧)水泥池中收集。池内有1米高废水,水面最上方漂浮有少量豆角、辣椒和辣椒籽;经探测池底有污泥沉淀,经计算为;3.5米×2米×1=7吨×1.0为7吨(以实际称重为准)。2025年5月19日检查时该厂生产车间内切菜机、搅拌机设备已拆除,现场发现收集池中固废(废水、辣椒、辣椒籽、豆角、污泥等)已清理干净,经询问该厂自行将收集池中固废(废水、辣椒、辣椒籽豆角、污泥等)利用三轮车倾倒于已断流的留垒河西营村段桥南50米处留垒河河底,面积20平方,水深约30厘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该厂违反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 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
有关事实有:2025年5月14、19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月14、19、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月19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邯环责改字〔2025〕03-003号)、(邯环责改字〔2025〕03-00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 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 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环规范[2024]1号)中的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140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进行裁量“对环境影响程度:固体废物数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分值11%-20%取值1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占百分值5%;共取值为20%,该厂的处置费用为3490元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应处罚款及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即10万元—30万元罚款,即20%X30万元=6万元。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 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裁量处罚金额低于10万元;拟建议对其处罚款10万元。当事人对裁量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300003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