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字〔2025〕17-003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字〔2025〕17-003号
当事人: 河北*****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406105692*****
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现场查看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副本》显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有效期限:自2024年08月05日起至2029年08月04日止,发证日期:2024年08月05日,你公司1#2#焦炉、3#4#焦炉配套安装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无《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报告》,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未比对验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相关权利。
现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 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7,处罚裁量取值如下:违法行为类型(构成比例20%),程度: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百分值1%-5%),取百分值为3%。监测数据误差或有效传输率(构成比例20%),程度: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2倍以上/自动监测季度数据传输率不足60(百分值11%-20%),取百分值为15%。排放污染物类别(构成比例20%),程度: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或其他污染物(百分值6%-10%),取百分值为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构成比例10%),程度: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取百分值为0%。 是否完成整改(构成比例10%),程度: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百分值1%-5%),取百分值为3%。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构成比例20%),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百分值为0%。 罚款金额:(3%+15%+8%+3%)×20万元=5.8万元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捌仟元。(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