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字〔2025〕17-002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
邯环罚字〔2025〕17-002号
当事人: 河北******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4061056******
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DA022 1#2#焦炉烟气排放口在线历史数据显示:2024年10月26日至2024年11月6日正常测量期间烟气流速长期为1.0m/s以下,氧含量为0%。经核查,你公司DA022 1#2#焦炉烟气排放口在线设备采用射流泵采样,因空压机故障压缩空气气压不稳,压缩空气无法正常输送,射流泵无法正常抽取烟气,造成2024年10月26日至2024年11月6日流速、氧含量数据异常。经查看,你公司DA022 1#2#焦炉烟气排放口CEMS日常巡检记录及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显示:10月26日、10月30日、11月5日、11月6日周巡检,维护标定无异常现象。你公司运维台账显示一切正常,未如实进行记录维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相关权利。
现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的规定, 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22,处罚裁量取值如下: 违法行为类型(构成比例30%),程度:部分台账未规范记录(百分值1%-10%),取百分值为5%。 违法主体类别(构成比例30%),程度:重点管理(炼焦)(百分值21%-30%),取百分值为25%。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构成比例10%),程度: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取百分值为0%。 是否完成整改(构成比例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元。(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