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5〕02-00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邯环罚决字〔2025〕02-004号
当事人:河北省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砖瓦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481**********
地址: 河北省武安市冶陶镇固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4年10月28日,“邯郸市移动源百日攻坚联合专项检查组”交办问题:“10月21日在河北省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砖瓦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编号SW9553C03738)正在装卸作业,该车辆尾气污染处理装置管道接口断开闲置污染控制装置”接到交办问题后,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河北省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砖瓦有限公司对专项检查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公司负责人马**承认了2024年10月21日,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编号SW9553C03738)在厂区装卸作业过程中尾气污染处理装置管道接口断开,擅自闲置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情况属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资料);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
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处以罚款五千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300003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