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字〔2025〕17-001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字〔2025〕17-001号
当事人名称: 邯郸市峰峰义井*****经销处
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406MA09P*****
地址: 峰峰矿区义井镇****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料车间内的两台1.5吨球磨机现场正在搅拌作业,球磨机装磨采用人工装车装磨。左侧一台球磨机上料口上方1.5米处安装有收集罩连接至配套的除尘器;右侧球磨机上料口上方未按环评批复设置收集罩与除尘器连接,装磨过程中未能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地面有积尘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大气类)》序号:50,处罚裁量取值如下:违法行为类型(构成比例40%),程度: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百分值1%-20%)取百分值为10%;一年内违法次数(构成比例20%),程度: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取百分值为5%;是否完成整改(构成比例10%),程度: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0%),取百分值为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构成比例10%),程度: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取百分值为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构成比例20%),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取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10%+5%+0%+0%+0%)×20万元=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