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5〕07-001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决字〔2025〕07-001号
当 事 人: 河北磊炬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 91130426MA0FH79J56
地 址: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镇一街村选渣场
法定代表人: 郝*杰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的规定, 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32裁量要素及判定标准进行裁量,1.对环境影响程度:烟尘(31%-40%),取值35%;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5%),取值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0%),取值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0%),取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0%)取值0%;最终取值40%,计算方式为:100万元×40%=40万元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300003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