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5〕03-001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
邯环罚决字〔2025〕03-001号
鸡泽县隆安铸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5058 组织机构代码:无 地址:鸡泽县铸造工业园区飞跃大道与群山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安*波
我局于 2024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宋飞、王宁于12月11日对鸡泽县隆安铸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1包1.5吨的吨包内放固废黑砂在生产车间南面存放,经查该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暂存间。
现已查明,你(单位)有1包1.5吨的吨包内放固废黑砂在生产车间南面存放,经查该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暂存间。
以上事实,2024年12月11日的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1、1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1、12日的现场照片。2024年12月1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邯环责改字〔2024〕03-063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12月19日的〔邯环罚事(听)告字〔2024〕03-04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 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 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 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 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 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冀环规范〔2024〕1号)中的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143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进行裁量“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涉及数量5吨以下的占百分值1%-10%;取值5%。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占5%;取值5%”。经裁量其违法行为分值为10%。罚款金额为:百分值之和X最高罚款法定上限,即10%X100万元=10万元,参照包容免罚清单该项违法行为不在清单内,拟建议处以罚款10万元整。当事人对裁量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300003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