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6〕01-006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决字〔2026〕01-006号
河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130105******N47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南二环西路45号燕赵金融大厦405室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编制磁县鑫泰物流有限公司专用铁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建设项目布局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内容有重大缺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和结果错误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 3、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查阅该公司的技术咨询协议书和收据,项目款为2万元,处以三倍的罚款为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费用2万元,合计8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处以陆万元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费用贰万元。
罚款:捌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34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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