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6〕01-005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决字〔2026〕01-005号
成安县富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130424MA0F7YWR68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李家疃镇李南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本机关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冀D05P81、冀D983GW、冀A251TS、津DWP318、冀DD602E、冀DE815A、冀DQ9606、冀DM9E05,8辆车OBD检验数据中CVN码均为65F437E9数据相同,工作人员对以上8辆车OBD检测时使用OBD作弊器,致使车辆通过OBD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该企业于2024年12月份接受过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处罚,及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判定标准:1、二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2次及以上的,或者1次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5份及以上的,为情节严重,61%-80%,取70%,2、该机构积极配合检查的取0%;3、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0%,合计为50万×70%=35万。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叁拾伍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贰拾肆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34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 2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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