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2024〕11-16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邯环罚〔2024〕11-16号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九龙矸石热电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1304926920******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磁县路村营乡上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秦 *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热电厂2024年10月23日14时锅炉废气排气筒DA008(3号4号烟气排口)二氧化硫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该热电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序号10的规定,该热电厂污染物超标一倍以内的百分值1%-5%(取百分值3%),重点管理的百分值6%-10%(取百分值8%),超标或超排放量因子数目1个的百分值1%-5%(取百分值3%),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综合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百分值14%(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取值14%=14万元)。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究讨论后,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按照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2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贰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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