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5〕02-029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邯环罚决字〔2025〕02-029号
当事人名称: 武安市精密铸钢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X011506845
地址: 武安市迂城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民
我局于2025年 8月27日根据企业问题线索推送对武安市瑞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现场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一辆铲车发动机型号为:YC6108G的铲车未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擅自闲置污染控制装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千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300003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9月 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