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不罚决字〔2025〕18- 008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不罚决字〔2025〕18- 008号
当事人名称:邯郸市福泰达金牛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武兰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304296958761980
地址/住址: 邯郸市永年区高岳村南永北林场南林区
本机关于 2025 年3月 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未依法报批, 但处于建设阶段, 无污染物产生, 企业主动停止 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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