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字〔2024〕12-020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邯环罚字〔2024〕12-020号
当事人: 曲周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4114***9001216014
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光明街与**路路口西行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
本机关于 2024 年 08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检查发现一辆铲车尾气排放装置连接口断开,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例规定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伍仟圆整。(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邯郸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100019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