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4〕01-008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邯环罚决字〔2024〕01-008号
涉县井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130426590991843B 地址: 涉县井店镇镇区南部,东枯河东岸、平乐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卢树江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线监测设备出口在线水质采样仪(型号:DEK-1302型)混合采样器损坏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序号97的规定, 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取值11%—20%,取值15%;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已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项均取0%,综上,合计裁量15%+5%=20%(20%×20万=4万),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34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