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2023〕07-10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2023〕07-10号
邯郸一二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04260****0982C组织机构代码证: /
地址: 涉县西戌镇宋家庄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莉
我局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日8时至12时20分(12月2日8时至12月6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制砂系统监控历史数据显示,流量、左右电机、提升机、风机速度、风机电流、级配速度、级配电流均有数据,且与正常生产时无明显差异,在特殊时段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 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根据违法情节裁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特殊时段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停产措施。
2.罚款(大写)捌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