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2023〕07-9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2023〕07-9号
涉县昭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04******650915组织机构代码证:911304******650915
地址: 涉县井店镇循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我局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侧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 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根据违法情节裁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贰万伍仟元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