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2023〕05-25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2023]05-25号
当事人:邯郸市征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 911304********3F6M
地址:曲周县第四疃镇迎宾路西头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杜**
本机关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土石方作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类型为一般,判定标准百分值取值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判定标准百分值取值3%,一年内违法次数为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百分值取值5%,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你公司为建筑公司不涉及此项,判定标准百分值取值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检查,判定标准百分值取值0%,是否完成整改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百分值取值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判定标准百分值取值0%。累加百分值为13%,裁量罚款数额为:100000*13%=13000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34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