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2023〕15-15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邯 环罚〔2023〕15-15号
邯郸新奥万合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联纺西路加油加气站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721G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
我局于 2023 年 7 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及录像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该站能够积极整改,并委托河北八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检修,对不合格的加油泵由原来的一泵双枪改为一泵一枪,并对呼吸阀1#、3#法兰进行更换。按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大气类序号23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已安装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1%-30%,取值1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10%,取值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取值0%;合计20%。拟对该公司处以肆万元罚款。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