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2023}15-20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2023〕15-20 号
安阳市观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IPXA
地址:安阳市北关区无人机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崔*
我局于 2023 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及录像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序号53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佳的1%-20%,取值10%;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取值10%;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1%-5%,取值3%;,配合检查的 0%,取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取值0%;合计23%。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于贰万叁仟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