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 环罚〔2023〕07-6号

发布日期:2023-07-27 浏览量:1586 来源: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3〕07-6号

涉县蓝天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26MAO7NNJG3F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将军大道西岗段北侧   负责人: 赵*风 

我局于 2023  6  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7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北德普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监督性监测,你单位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将军大道西岗段北侧,负责人赵海风,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不达标,随即交办我分局,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肆万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名: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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