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不罚决〔2023〕07-2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邯 不罚决〔2023〕07-2号
河北汇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627J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金牛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肖**
我局于 2023 年 6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4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对河北汇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帮扶执法检查,该单位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金牛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肖彦良。在检查中发现保温装饰一体板车间2号线正在生产,只安装了活性炭吸附箱,未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UV光氧。随即交办我分局:2023年6月20日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现场调查,该单位根据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2021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的通知,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该单位为涂装行业,目前治理设施使用的是活性炭吸附并正常运行,检查时UV光氧设备已拆除,但未及时在排污许可证系统中进行变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违法行为符合包容免罚的使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冀环规范(2022)7号)第六条第六项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 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