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 环罚〔2023〕07-7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 环罚〔2023〕07-7号
天津铁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261071403966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经营者:徐**
我局于 2023 年 6月 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4日,河北环境执法APP推送天津铁厂有限公司360㎡烧结机头废气排气筒DA108显示停运,但其他检测因子监测值不符合停运状态,2023年6月1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360㎡烧结机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徐灯亮。根据《涉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夏季臭氧污染一级应急管控的通知》要求,6月13日20时起,启动臭氧污染一级应急管控,你单位360㎡烧结机夜间(每日20时至次日8时)停产,检查中发现你单位360㎡烧结机2023年6月13日20时至23时,6月14日4时至8时正常生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柒万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 名: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