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邯郸市扬尘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扬尘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扬尘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3 日
邯郸市扬尘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域控尘,不断提升扬尘污染治理精细化管理水平,打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精准治理、强化落实”的原则,以降低我市PM10浓度为目标,全面彻底整治建筑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市政施工、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交通公路、停车场、裸土裸地、运输车辆、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城市清洁、工业企业、矿产资源开采与加工等13项扬尘源,狠抓扬尘治理末端落实,有效遏制扬尘污染,推动扬尘治理实现根本性变化。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1.建筑施工工地周边需建立100%围挡,其中:
①主城区和建成区主次干道建设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4.5米。
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统一整洁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临时修补(不超过2天)的可以采用水马临时围挡。
③围挡应安装固定式喷雾系统,确保达到抑尘效果。
2.裸土、物料100%苫盖,其中:
①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土方、水泥、砂石、白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要使用墨绿色土工布进行苫盖。其他区域使用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密目网进行苫盖,鼓励使用墨绿色土工布进行苫盖。
②对苫盖区域定期洒水防止扬尘污染。
3.在建工地出场车辆100%冲洗,其中:
①施工工地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漫水槽水洗+冲洗装置喷淋+车辆震动三段式冲洗,同时安排人工高压水枪对冲洗不到位死角进行冲洗。三段式冲洗装置尺寸不得小于4m×18m,高压水枪压力不低于5Mpa。
②车辆出入口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相像存时长1个月以上,驶出车辆必须清洗到位,杜绝带泥上路。
4.施工现场道路100%硬化,其中:
①施工工地出入口(含与市政道路连接段)、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使用混凝土硬化,场区硬化路面预留边沟,建议宽、深尺寸不小于20cm、30cm。
②生活服务区、办公区范围内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或人行道砖进行铺装,配套实施园林绿化。
③基坑开挖阶段,基坑内临时道路应当及时硬化或铺设砂石、苫布、预制混凝土板或其它材料,防止扬尘。
④硬化路面应保持干净,有泥土时及时冲洗,无泥土时保障湿润,发生破损必须第一时间修复。
5.土方100%湿法作业,其中:
①基础施工及土方开挖阶段的基坑周边、工地内施工道路两侧等重点部位安装固定式喷雾系统、雾炮或其他洒水降尘设备。
②合理控制施工进度,配备足够的洒水、喷雾等降尘设施,土方施工过程中,及时跟进抑尘措施,确保不起尘。
③基坑开挖、拆除工程、土方回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过程中,必须全时开启喷雾系统和雾炮设备,安排专人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6.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其中:
①采用具有渣土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运输路线,到指定地点倾倒渣土,优先使用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
②渣土车运输采用精密封闭箱体。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接入渣土车运输管理监控平台,并保持号牌清晰。
③渣土装车高度不得高于箱板,确保行驶过程中无遗撒。
7.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联网全覆盖,其中:
①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按有关要求应装尽装,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②施工场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做到施工场地视频监控全覆盖。
③扬尘在线监控系统需使用β射线法连续性监测设备,安装数量按照《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执行。
④对频繁出现在线监测高值、低值、恒值等异常数据的设备,要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排查,及时维护或更换监测设备,确保设备功能完好,运行正常,数据真实有效。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建筑施工工地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1.现场公示内容除了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要求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外,要增加各个施工阶段扬尘治理要求和现场扬尘管控措施投入清单。
2.工程主体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堵到位,具备条件的应优先使用钢板网全部封堵到位。长期停工项目要加强高空扬尘治理,定期清洁楼层或更换封堵网。
3.建筑主体内要做到完成一层,清理一层,确保内部地面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降尘。
4.施工现场必须使用有统一登记编码、符合排放阶段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5.场区砂浆罐、垃圾站全部密闭到位,并确保正常使用。
6.在建项目须配备洗扫车和洒水车。工地负责出入口周边市政道路200米范围内保洁,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每天不低于4次清洗保洁。发现车辆带泥上路的,予以停工整改、渣土车暂扣,对运输车队和建设项目从严处置。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治理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项目,除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拆除前要搭建围挡,制定详细施工和建筑垃圾清运计划;拆除过程中要强化苫盖、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
2.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要冲洗干净,不得带土带泥上路,要苫盖完全,运输过程中不产生遗撒,要规范清运,严禁私拉乱倒。
3.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要采用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防尘措施。
4.现场使用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5.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要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并对施工场地采取围挡、苫盖等防尘措施。
6.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完工后,要对裸露场地进行苫盖,裸置时间超过3个月的,要采取绿化、硬化等防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牵头负责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拆违工程及建筑垃圾清运扬尘治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市政施工扬尘治理
园林绿化施工、道路施工、游园广场建设改造、河道水系建设、雨污管网改造、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改造、电力管网建设改造等工程施工,除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理规划土石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表面压实、苫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8小时的裸土要进行苫盖、洒水固尘。
2.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要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3.线性工程要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进行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苫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4.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5.使用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6.绿化施工过程产生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立即清运,位于一般路段的要在当天清运。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苫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种植完成后的树坑苫盖卵石、木屑、挡板等。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要低于路沿石5厘米以上。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老旧小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老旧小区改造施工现场,要在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公示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措施、扬尘监管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满足以下防尘要求:
1.老旧管网更换、路面硬化修补等土石方作业环节要合理规划土石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表面压实、苫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8小时的裸土要进行苫盖。
2.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剔凿、开挖、破碎、拆除等)时,要根据开挖面积和风向等因素,合理设置雾炮车数量和作业方位,确保达到抑尘效果。
3.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要密闭或采用其他防尘措施。
4.使用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5.苫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苫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优先使用墨绿色土工布苫盖。
6.运输作业车辆保持车体整洁,驶出工地车辆要使用高压水枪冲洗,避免带土带泥上路。
7.焊接作业要使用焊烟收集净化器处理,高温天气要错时进行喷涂、粉刷等涉VOCs工序作业。
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城市道路扬尘治理
1.严格落实“双五双十”和“六无六净”标准,即:主城区主次干道每平方米浮尘不得超过5克,地面垃圾停留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支路小街巷每平方米浮尘不得超过10克,废弃物落地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道路清扫后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石瓦块、无污泥积水、无泼洒物、无人畜粪便,路面净、道沿净、墙根净、绿化带净、树穴净、雨水口净。
2.实行常态化规范作业。采用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降尘或者冲洗;全面推行“扫、吸、冲、洗、保”五步组合作业工作法。主干道和次干道每日“水洗机扫”至少2次,气温低于5℃时,每日湿扫不少于2次,支路小街巷每日“水洗机扫”至少1次,气温低于5℃时,每日湿扫不少于2次。主干道实施18小时保洁作业,次干道实施14小时以上保洁作业,支路小街巷实施12小时以上保洁作业。在容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和不利气象条件下,加大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下水道疏浚产生的污泥和垃圾当天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3.坚持人工冲洗。成立专职人工冲洗队伍,对便道、道路两侧绿植、路中间绿化带、绿化带接口、护栏根、路沿石根部等机械化设备冲洗不到的部位,每天进行人工冲洗,确保不留死角。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交通公路扬尘治理
1.主城区周边重要干线公路扬尘治理。切实做好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清扫保洁,依次对各路段采用洒水车、洗扫车作业。各相关公路管养部门每日分别于上午、下午进行3次洒水、洗扫作业,并配合人工清扫,消除公路路肩、路沿石根部等机扫死角,做到清扫作业无扬尘,公路路面基本无浮土。路面破损的及时修复。
2.普通干线公路扬尘治理。各县(市、区)要制定专项公路扬尘治理方案,对本辖区内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扬尘治理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路段。一级公路每日清扫、洒水频次不少于2次,二级公路每日清扫、洒水频次不少于1次。要做好日常养护清洁管理工作,加大对公路路肩、路沿石根部等部位的保洁力度。及时清除路界内白色垃圾,及时修补破损路面。加大沿线绿化补植种植,减少土地裸露面积。国道、省道、县道道路两侧从事餐饮、住宿、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在其卫生承包范围内采取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3.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平交道口整治。各县(市、区)对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的平交道口开展排查整治,建立详细的工作台账,明确整治工作的牵头县级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未硬化的道口全部向内延伸铺设50~100m的硬化路面,做到路面平整、坚实,定期清扫保洁。
4.六个综合服务区管理。主城区周边的六个综合服务区【复兴区肖河服务区、经开区邯临路综合服务区、邯山区邯大路综合服务区、冀南新区综合服务区、永年区龙泉服务区、肥乡区综合服务区】,要实施大车清洗、尾气检测、超限治理,安装监控设备并联网,确保入市车辆车体清洁、达标排放、合法上路。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停车场扬尘治理
1.城区内及城乡结合部轿车停车场扬尘治理。各县(市、区)对城区内及城乡结合部所有轿车停车场开展排查整治,建立详细的工作台账。停车场场地、停车场与城区道路衔接部分全部硬化,地面破损的及时修复。停车场内每天不少于两次清扫保洁,不得人工扫帚清扫,防止二次扬尘。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城区外货车停车场扬尘治理。各县(市、区)对城区外所有货车停车场开展排查整治,建立详细的工作台账,明确包联领导和责任人。停车场要有连续围墙(围挡),场地全部硬化或铺设钢渣,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落实常态化清扫、洒水要求。发现非法停车场一律取缔。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裸土裸地扬尘治理
对出让未开发及拆而未建的闲置土地、国土储备用地、道路两侧(含道路)及城市公共区域裸露土地、企事业单位庭院及居民社区裸露土地、河道及河床两侧裸露土地、城中村及城区近郊裸露土地、施工工地裸露土地等裸土裸地进行分类整治,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等防尘措施,难以硬化绿化的实施高标准苫盖。整治范围内的所有裸土裸地,短期闲置(3个月以内)或短期可清运处置的,要用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的防尘网苫盖或铺设人工草皮;对长期闲置(3个月以上)的地块要采取硬化、绿化为主,人工草皮苫盖为辅的抑尘措施。重点抓好3个方面:
1.建立裸土裸地管控清单,明确所属区域、地理坐标、数量、面积,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全面整治城市围挡围合区域。对所有围挡围合区域进行排查整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全部清理。场地清理后,适合绿化硬化的,全部绿化硬化到位;不适合绿化硬化的,全部高标准苫盖到位。
3.全面清理各类垃圾。对绿化带、城中村、公路、高速沿线、铁路沿线的边沟和防护带内的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垃圾清理后进行绿化,不得出现裸土部位。浆砌片石边沟等不适宜种植植物的边沟,保持自然植被。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运输车辆扬尘治理
城管部门要通过渣土运输数字监控平台与执法队员网格巡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对所有渣土车辆进行24小时有效监管,指导车辆规范运输。发现存在密闭装置损坏、遗撒严重、GPS不正常使用、不及时清洁等问题的车辆,由城管部门责令停运整改,屡查屡犯的暂停渣土车运营资质。严厉打击未取得渣土运输资格而从事渣土运输的“黑车”。运输车辆要满足以下要求:
1.载运易遗撒、飘散物的运输车辆,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苫盖、完全密闭等措施封堵严密,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
2.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清洁。
3.在限行区域或者路段通行时,要随车携带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电子通行码,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车速通行。
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
5.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加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系统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6.各用车单位优先选用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扬尘治理
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要按照规定取得城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消纳场周边要有硬质围挡或者围墙。
2.场区进出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
3.场区进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4.现场使用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5.消纳场内土石方作业过程中,要根据施工面积和风向等因素,合理设置雾炮车数量和作业方位,确保达到抑尘效果。
6.消纳场内非作业面的裸土、建筑垃圾要进行苫盖或临时绿化。
7.消纳场应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施工现场湿润不起尘。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城市清洁扬尘治理
1.开展“洗城”活动。各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对辖区内主次干道绿化带、支路小街巷、楼宇屋顶、建筑工地、垃圾站、城乡结合部道路等进行清扫保洁。城管部门对城区广场、公园、沿街树木、路灯杆、景观灯等公用设施进行冲洗,确保表面无浮土、风吹不起尘。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城中村自建房施工扬尘治理。城中村自建房出入口明显位置,要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公示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措施、监管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满足以下防尘要求:
(1)裸土、物料及建筑垃圾全苫盖。苫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苫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优先使用墨绿色土工布。
(2)施工现场常备一辆小型雾炮车,土石方和拆(破)除要湿法作业,喷雾要覆盖整个作业面。
(3)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要密闭或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4)焊接作业要使用焊烟收集净化器处理。
(5)现场切割、打磨要采取封闭抑尘措施。
(6)建筑垃圾、物料等运输车辆要密闭、清洁运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工业企业扬尘治理
各县(市、区)要建立工业企业动态排放源清单、健全排放监控体系、完善排放监管制度,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具体要求如下:
1.完善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台账,建立整治清单,明确治理期限和标准要求,所有行业的重点企业要达到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
2.物料堆场达到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存储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物料露天装卸作业的,要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并正常使用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4.物料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苫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5.储存煤粉、粉煤灰、铁精粉、生石灰、水泥、水泥熟料、矿渣、硅石、炉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的,采取入棚、入仓的方式封闭储存。
6.厂区主要运输道路保持清洁无积尘,每天至少进行1次湿扫作业,厂区边角进行人工除尘作业。
7.企业出厂口或料场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对所有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8.厂区内使用的倒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达标排放要求,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矿产资源开采与加工扬尘治理
1.勘探、采矿及选矿作业中所用设备应当配备粉尘收集等降尘设施。
2.开采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开采区到加工区、废料堆场、公路路网的运输通道,应当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3.排岩优先采取外围排岩作业方式,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防尘措施。
4.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应当采取喷洒、苫盖、绿化等防尘措施。
5.对废弃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要落实生态修复治理任务。
6.矿产资源加工应当采用防尘、除尘措施。
7.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作业区要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及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发生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末端落实工作机制》(邯气领办〔2023〕9号),成立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谋划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推进落实。严格执行“四个一”的要求(一个专班、一支队伍、一项方案、一套标准),确保扬尘治理有效运行。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每2周督导一次扬尘工作,分管领导每周督导一次,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推动扬尘工作落地。
(二)狠抓末端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属地和行业常态化督查机制,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督查频次,逐级、逐项明确分管领导和包片包点的具体责任人,持续开展督导检查,形成问题交办、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机制,确保问题真整改,末端真落实。强化典型引领,深化样板创建,定期组织观摩活动,推广先进治理经验,提升扬尘污染治理整体水平。
(三)严格量化问责。市大气办按照《邯郸市扬尘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实施办法》(邯生态环保委〔2020〕2号),对各县(市、区)PM10考核得分排名情况、降尘量情况、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监测情况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考核。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制定本单位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形式以及实施问责的情形和问责种类,从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考核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问责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