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5〕03-005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邯环罚决字〔2025〕03-005号
彭*辉: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1304**********0054组织机构代码:无 地址:邯郸市鸡泽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彭*辉
我局于 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在鸡泽县梦蛟路润恩商贸院内有一台(柳工CLG855N)型号的铲车正在装卸沙子,现场发现该铲车尾气净化装置连接排气筒之间的管道未连接。
现已查明,你(单位)2025年11月25日在鸡泽县礞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物料仓库内一台(柳工CLG855N)型号的铲车正在装卸沙子,现场发现该铲车尾气净化装置连接排气筒之间的管道未连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有关规定。
有关事实有11月25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1月25日、11月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11月25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邯环责改字〔2025〕03-017号)及送达回证、11月27日的《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邯环罚事(听)告字〔2025〕03-004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拟建议处以罚款伍仟元整,当事人对裁量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300003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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