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5〕02-36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邯环罚决字〔2025〕02-36号
当事人: 河北鼎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MA09LAYK7N
地址: 武安市工业园区泉上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5年11月14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省生态环境厅沧州组到河北鼎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资料);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0之规定,(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11%-20%,取值15%;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3、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4、配合检查的0%;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合计为20%(20万×20%=4万元),处以四万元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处以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300003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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