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不罚决字〔2025〕18-015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邯环不罚决字〔2025〕18- 15 号
当事人:邯郸市永年区祥达糠醛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8740192255D
地址: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方头固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
本机关于 2025 年 9月 11 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5年9月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依法对邯郸市永年区祥达糠醛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一名工人正在操作一台电焊机进行电焊作业,未使用配套的焊烟净化器装置,经现场指出后已立即使用配套的焊烟净化器装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 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处于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指导帮扶下,立即使用焊烟净化器,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首次发现,电焊机不超过4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环规范〔2024〕1号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0: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过4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厂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
2、对违法行为产生原因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管理,确保在生产经营中符合生态环境各项要求。
3、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