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 环罚决〔2025〕11-6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邯 环罚决〔2025〕11-6号
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13042769****99X1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磁县时村营乡陈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蔡**
本机关于 2025 年 11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煤棚北侧有约500吨硫膏使用吨包存放,未进仓储存。
现已查明,你(单位)该公司存放吨包的那片地面原先就是硬化的,厂区三面为围墙,西侧为防风抑尘网,存放吨包时已采取苫盖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照片等证据证明。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要求。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0的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百分值21%-40%),取百分值为3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取百分值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取百分值为0%。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取百分值为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取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30%+5%)*30万元=10.5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拾万零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 名: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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