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50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邯环罚决字〔2024〕02-150号
当事人: 邯郸市锦睿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90
地址: 武安市工业园区青龙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魏*阳
我局于2024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公司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器管道连接处擅自断开,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资料);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
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处以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300003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