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49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邯环罚决字〔2024〕02-149号
当事人: 武安市捷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81*******Y1K
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西土山乡西土山村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白*超
我局于2024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公司一辆国六燃气重型货车冀D3K752温度传感器垫高造成尿素少喷,你单位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资料);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处以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300003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