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4〕02-15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邯环罚决字〔2024〕02-154号
河北冀中邯峰矿业有限公司万年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81*******C46
地址: 武安市磁山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华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1日对2024年7月16日,中旭专家组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采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5mg/L的氨氮标液、100mg/L的COD标液进行通标液,结果显示为4.299mg/L、111.986mg/L,误差为-14.02%、11.986%,不满足规范要求±10%的交办问题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水排口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规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97的规定,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11%—20%,取值15%;2、年度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20%;3、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0%;4、配合检查的0%;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合计为35%(20万×35%=7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300003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