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6〕01-003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决字〔2026〕01-003号
邯郸市双辉漆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1304346992475596
地址:魏县张二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XX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3日18时-11月9日16时邯郸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你公司研磨车间2025年11月4日16时-17时和11月5日10时-11时有工人正在进行调漆工序作业,该工序涉及的废气排放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等,你公司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为停产,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 3、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工作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3,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违法行为类型:未完全落实限制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施的1%-10%,(因该企业仅调漆工序1台设备生产,其他工序均未生产,涉VOC排放)取值1%;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6%-10%,取值6%;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或其他污染物6%-10%,取值6%;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合计为13%(100万×13%=13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34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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