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5〕01-005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决字〔2025〕01-005号
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6665280246N
地址: 邯郸市峰峰矿区界城镇孙庄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军民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你单位建设有一座矿井水处理站并正常使用,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仅办理了排污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在照片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序号9: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持续3个月以上,判定标准为11%-20%,取值1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判定标准为6%-10%,取值7%;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判定标准为6%-10%,取值7%;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0%;复查时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判定标准为1%-5%,取值2%;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判定标准为0%;合计取值28%。对该单位处于100万的28%罚款。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贰拾捌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34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