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近日,我市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以下简称《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因各地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噪声法》有13个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监管部门。根据《噪声法》第七条和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42条规定,各地应当结合实际,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经充分调研和意见征求,《职责分工》对《噪声法》中部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条款,明确了我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教育、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相应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确保了相关法律规定有效贯彻实施,对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