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5〕01-007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决字〔2025〕01-007号
邯郸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13040********67XH
地址:永年区临洺关镇北段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 3、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9,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涉及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下的1%-10%,取值5%;2、该公司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取值5%;3、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4、配合检查的0%;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合计为10%(100万×10%=10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34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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