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5〕02-03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决字〔2025〕02-034号
当事人: 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434295108
地址: 武安市上团城乡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华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推送,到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有一处施工场地,施工作业时有五处点位正在进行电焊作业,未使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造成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资料);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4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1-20%,取值10%;2、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20%;3、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取值0%;4、配合检查的,取值0%;5、未造成社会影响(网络舆情)或生态破坏的0%,取值0%;合计为30%(20万元*30%=6万元)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 处以罚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3000034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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