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字〔2025〕04-02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字〔2025〕04-02号
河北京元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30M*******7H
地址:邱县新马头镇****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我局于 2025 年 9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排污登记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9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9月12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调查询问(复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环规范﹝ 2024﹞1号,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28,判定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1年以上的,百分值11%-20%,取值18%;2、未填报排污信息的,百分值11%-20%,取值18%;3、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5%;4、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5、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百分值6%-10%,取值9%; 6、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 。根据罚款金额计算:50000元×50%=25000元。处以贰万伍仟元罚款。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贰万伍仟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34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