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5〕18-030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决字〔2025〕18-030 号
当事人:邯郸市永年区签*悦加油站
证件号码:91130408MA082BE***
地址:邯郸市永年区西河庄乡刘*寨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冀*亮
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已安装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3的规定:1、对环境影响程度取值10%;2、违法频次取值5%;3、整改情况取值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取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取值0%,10%+5%+0%+0%+0%=15%,20万元×15%=3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34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9 月 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