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不罚决字〔2025〕11-1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邯环不罚决字〔2025〕11-1号
磁县鑫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130*********6647 地 址:磁县时村营乡陈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对你(单位)2025年1月2日23时焦炉废气排口二氧化硫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氢氧化钙给料因板结不下料突发故障。当时给料机已打开最大限度投放氢氧化钙,由于工况不稳定导致数据超标,主动调整并稳定工况,2025年1月3日0时二氧化硫在线数据恢复正常。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影响,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4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邯 郸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5 年 2月 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