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4〕07-023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决字〔2024〕07-023号
当事人: 河北绿茵工贸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4266720604018地址: 涉县井店镇银河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拥军
本机关于 2024 年 10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用重型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