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字〔2026〕04-01号

发布日期:2026-06-02 浏览量:2357 来源: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字〔2026〕04-01号

邱县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430402981243X                             

地址邱县中********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某某       

我局于 2026 5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站除臭设施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5月14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5月1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月19日进行现场复查,正在维修电机,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复查)笔录》、《现场照片》。5月20日再次复查时电机已维修好,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复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环规范﹝2024﹞1号,判定标准:1、没有按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百分值1%-20%,取值15%;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取值5%;3、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百分值1%-5%,取值5%;4、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5、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 。根据罚款金额计算:100000元×25%=25000元。处以贰万伍仟元罚款。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贰万伍仟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34

                                                    

邯郸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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