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字〔2026〕06-01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 环罚〔2026〕06-01号
邯郸市赵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130433578211090B
地址: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化工医药园紫阳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平
我局于 2025年 12 月 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1,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16-20%,取值18%;一般工业废水的6-10%,取值8%;日排放量10吨以上的6-10%,取值8%;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取值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取值0%;配合检查的0%,取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取值0%;共计39%;(100万元*39%=39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叁拾玖万 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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