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不罚决字〔2026〕07-001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不罚决字〔2026〕07-001号
当事人: 邯郸普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426MA7MC7RJ1Q
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又上村原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玲
本机关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厂区在检查时南侧院内堆放砂石物料苫盖不到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执法中队提供的2026年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6年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6年2月2日厂区南侧院内砂石物料覆盖不到位证据照片一张、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2026年2月11日按要求覆盖到位照片一张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是合适的处罚主体。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行为且责令整改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十七条规定: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邯郸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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