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6〕07-003号

发布日期:2026-04-01 浏览量:3568 来源: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决字〔2026〕07-003号

当事人 河北崇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426MA0EQD568B

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西戌镇西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聿

本机关于 2025  12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2025年12月17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执法人员围绕前期舆情线索溯源过程中发现的河北鑫宝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符山铁矿(1100水平固体废弃物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物料露天堆存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复查。现场复查时处于停产状态,复查过程中发现物料露天堆存且覆盖不到位现象仍然存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了听证,我局部分采纳听证意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邯郸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3000034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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