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5〕05--002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决字〔2025〕05-002号
当事人:河北万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5MA0G******
地 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河南疃镇连珠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磊
本机关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鉴于本次检查发现你公司二年内出具虚假报告1次,为情节一般,判定标准百分值取值30%,配合检查,判定标准百分值取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判定标准百分值取值0%,累加百分值为30%,载量罚款数额为:500000*30%=150000元,违法所得柒佰元整(700.00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700.00元);
2、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8660701001000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34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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