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作风纪律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25 浏览量:637 来源: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河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5年6月25日至7月19日进驻邯郸市开展督察工作。现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公开,欢迎社会参与监督。如发现督察组及其成员存在违反《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的情形,可向省纪委监委驻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反映。电子邮箱为:hbjianchashi@126.com;信箱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06号,邮编:050000。

 

附件: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

 

 

河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25年625

附件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政治建设,严明纪律规矩,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规定,维护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确保督察工作风清气正、廉洁规范高效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办法》等,结合督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一、坚持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把握政治属性。把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对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开展督察。

三、严格请示报告。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做到令行禁止,对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表态、提出处置意见或对外发表个人主张,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例行督察、专项督察进驻期间严格执行督察组组长负责制、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

四、加强临时党支部建设。例行督察、专项督察进驻期间按程序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规范开展党内组织生活,切实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督察工作全过程。

五、把握督察定位。督察工作不得取代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使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及管理职权,不准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不准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

六、严格方式程序。严格落实督察工作制度和程序规范,督察工作实行以暗访暗查为主、明查为辅的方式开展,现场督察必须2人以上,规范开展走访问询、调查取证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切实提升督察效能。例行督察、专项督察进驻期间,不准随意变更、简化督察工作流程,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七、加强问题线索管理。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擅自删减、隐瞒发现的问题线索。例行督察实行问题线索摸排底稿制度,前期摸排发现的所有问题线索及核实情况、结论均应完整记录留存,任何人不得擅自取消、调整,所有问题线索在核实时均应明确是否继续保留并说明原因。

八、实行问题集中会商制度。督察发现的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层层把关,加强对重大问题的集体研究和决策。日常督察发现问题,由环境监察专员组织集体会商研判后进行定性,现场督察人员不能随意定性。例行督察、专项督察进驻期间发现的问题,由组长或者委托副组长进行集体会商研判,查实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在督察报告中应充分体现,实行督察报告独立审核制度。

九、坚决抵制说情、打招呼。防范通过打探工作安排、请托有关事项,意图获得特殊照顾以逃避调查、减轻责任,干扰督察工作。发现说情、打招呼的行为,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

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督察工作相关敏感信息和秘密,不准跑风漏气,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敏感信息和秘密的资料。严禁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不准擅自对外泄露任何未公开的督察资料。

十一、不准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接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或变相赠与的其他财物。严禁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在课题或项目承揽、环评审批、环境执法、督察问责、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传话、递条子。严禁利用督察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十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活动安排。不准接受保健性体检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娱乐等营业性活动门票,不准在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通过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督察期间,除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十三、加强廉政监督。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廉政提醒,防范各类廉政风险,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督察工作进行监督。严肃、务实、廉洁、高效开展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实行“一督察两报告”(督察报告、廉政报告)制度。

十四、不准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督察受理范围的群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访举报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不准消极应付或推诿、拖延

十五、贯彻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要求。改进督察方式,规范督察行为,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做表面文章,搞形式、走过场,坚决遏制被督察对象为应对督察不分青红皂白实施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一刀切”行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调阅资料的数量和范围,切实减轻被督察对象的负担。现场督察一律轻车简从,对被督察对象搞层层陪同的,要亮明态度,严肃拒绝。

十六、维护督察人员良好形象。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群众监督,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严禁使用恐吓、威胁和诱导性语言。督察工作场合,不准随意着装,做到仪容端庄、仪表整洁。不准涉足影响督察人员形象和声誉的场所和活动。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

十七、严格执行住宿标准和规定。入住宾馆要按照河北省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安排房间。例行督察、专项督察进驻期间,不准擅自在驻地外住宿,不准以任何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住宿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督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

十八、严格执行就餐标准和规定。督察期间在河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范围内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请,节俭用餐,原则上能够开展自助用餐的一律使用自助用餐,杜绝餐饮浪费行为,按标准结算餐费

十九、严格执行出行标准和规定。落实河北省省直机关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规定。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例行督察、专项督察进驻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被督察对象协助安排城市内交通用车的,督察进驻结束后,应按标准向被督察对象交纳交通费。

二十、严格约束个人活动。督察工作期间,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纪律要求,严格约束个人行为和活动。例行督察、专项督察进驻期间,不准擅自离开驻地,不准私自会客;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准饮酒,不准外出自费集体聚餐。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