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5年度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环字〔2025〕1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5年度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市局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2025年度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2025年度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及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要求,为持续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管,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提高资金项目绩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资金 项目监管,坚持问题导向、绩效导向,集中排查资金项目风险隐 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发挥应有效益,为科学精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范围。2023-2024年度,中央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和省级水、土壤治理资金项目。
(二)监督检查重点。
1.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1)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资金安排合理、使用科学、监管到位;有关制度要求是否落实到位等。(2)监管责任履行情况:是否根据职能落实有关资金和项目监管责任;是否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和资金执行情况;是否开展资金项目监督等。
2.项目储备情况。(1)储备库建设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统筹谋划不够;储备项目是否聚焦本区域重点任务和重大环境问题;是否存在项目储备不足的问题;是否存在小散乱项目的情况;是否存在已入库项目长期不予安排资金支持的情况等。(2)项目审核把关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存在项目审核把关不严情况;是否存在入库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基本情况与实际差距大,技术措施可行性不足,资金估算不合理;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是否体现问题导向;是否存在项目随意调整的情况等。
3.资金分配情况。(1)资金分配总体情况:资金分配是否符合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是否符合生态环境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是否围绕本地区各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主要任务,是否围绕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2)资金分配具体情况:资金分配的具体依据、方法、定额标准、程序和结果,有关信息公开情况;资金分配和拨付是否及时,是否存在资金迟迟不分配;是否存在资金层层下切和资金分散使用;资金是否支持储备库外项目;安排具体项目资金时是否对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等。
4.项目实施管理情况。(1)项目采购及招投标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采购流程是否规范;有无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问题;有无虚假招标或串标问题;是否存在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问题;有无以不合理调节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评标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层层分包、违规转包情况;合同签署是否合法规范等。(2)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对项目有统一的组织管理,有无明确分工;项目是否按照可研或实施方案等审批的内容和进度实施;项目内容、规模、资金使用等发生调整时,是否及时履行变更程序;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及时对项目变更方案进行审批;项目管理档案是否齐全;对项目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等。(3)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情况:项目是否有专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的有关档案记录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真实等。(4)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完工项目是否及时、规范开展竣工验收,验收时是否重点关注环境效益实现情况;是否存在项目长时间未验收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验收现象;相关验收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真实等。
5.资金管理使用情况。(1)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纪律相关要求;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是否存在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情况;是否违规将专项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账户;是否及时清理盘活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是否存在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等。(2)财务收支核算情况:是否提供财务资料或是否完整;资金执行是否缓慢;是否向个人账户支付专项资金或违规支付大额现金;资金支付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是否按合同支付款项;是否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等。(3)地方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是否落实相关支出责任,根据规定安排地方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相关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等。
6.项目环境效益情况。(1)项目运维管护情况:是否制定并实施长效运维管护方案,明确运维主体;是否有相关运维资金保障;项目已建成的设施是否正常运行;采购设备是否存在闲置情况;是否有运维管护记录,相关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真实等。(2)项目环境效益相关目标、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是否存在“表面治污”的情况;生态修复类项目是否遵循“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是否存在过度工程化的情况;项目已开展的治理修复活动是否改善了局部环境质量;取得的直接或间接的环境效益情况,是否有充分的证明材料;专项资金支持的调查、评估、方案编制类项目成果后续使用及相关开展情况,是否形成投资效果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此次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和集中核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各地自查。市局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牵头负责各自领域资金项目自查工作,各县(市、区)分局落实项目属地和主体责任,聚焦监督检查内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中央、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开展全覆盖、全过程检查,逐项目过筛子,并对各级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
(二)集中核查。市局组织专业队伍组成核查组,对各地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自查情况进行集中核查。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3月12日—3月23日)
1.开展自查。市局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组织相关县(市、区)分局及企业对全市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进行全面自查,3月23日前市局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上报自查报告和自查问题清单(见附件)。
2.梳理汇总。市局财务科对各单位自查情况梳理汇总。
(二)集中核查(3月24日—4月10日)
1.现场检查。市局联合检查组结合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报告和自查问题清单,分组赴各县(市、区)开展针对性现场监督检查。4月10日前完成。
2.提交报告。各检查组结合检查情况形成专项报告,并填写检查情况表,4月10日前完成。
(三)强化整改(4月11日—5月15日)
1.督促整改。市局形成《全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同时将相关问题交办各地,明确整改要求,5月15日前完成。
2.全面总结。市局全面总结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成果,举一反三,共同促进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取得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是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市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各县(市、区)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专班负责,积极做好生态环境资金项目自查,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格检查标准。要逐条逐项对照检查,查准查实查细,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自查报告要分项目逐条分析是否存在相关问题,明确整改方式、整改时限、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按期完成整改。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要认真分析资金项目管理情况,对突出和普遍性问题要研究提出整改意见,督导各县(市、区)抓好整改。
(三)严肃追究责任。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区分问题情形,查明事实根源,厘清责任边界,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关规定的,一查到底,依规依纪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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