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邯郸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做好2024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将《2024年邯郸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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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应急监测处 华 夏 8017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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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监控中心 董龙周 3112158 |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
2024年邯郸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国控城市、省控区县、市控乡镇、省级以上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等功能属性存在重合的站点,按照国控、省控、市控、开发区的顺序,判断相关工作要求。例如某站点既承担省控区县站点功能,又承担市控乡镇站点功能的,应执行省控区县站点的相关工作要求。
一、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6个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站点清单详见附表1(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
(三)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国控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为国家监测事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国控城市站点日常运维工作。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和河北省邯郸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配合总站和第三方运维公司完成国控城市站点日常运维保障工作。
2.基础保障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县(市、区)分局(以下简称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国控城市站点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3.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调整)
(1)现场巡检
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省国控城市站点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国控城市站点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确保现场巡检全覆盖。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国控城市站点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实现全年站点现场巡检全覆盖。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国控城市站点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全覆盖现场巡检工作,每个站点每天至少现场巡检1次。
(2)视频监控检查
邯郸市环境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国控站点周边环境的视频监控检查工作。
(五)数据报送
1.数据审核
实时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自动上传至总站。依据《2024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数据审核工作。
2.数据质疑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国控城市站点沙尘天气时段等异常数据的审核、报送工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国控城市站点沙尘天气时段等异常数据的认定、报送工作。
(六)评价方法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含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及《关于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环测便函〔2019〕417号)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及《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二、省控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33个省控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站点清单详见附表1(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
(三)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省控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为省级监测事权。省中心负责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工作。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配合省中心和第三方运维公司完成站点日常运维保障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省控区县站点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3.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调整)
(1)现场巡检
市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省控区县站点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全年巡检站点比例不低于50%。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省控区县站点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全覆盖现场巡检工作,每个站点每月至少现场巡检1次。
(2)运维检查
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省省控区县站点的运维检查工作。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省控区县站点的运维质量检查工作,全年检查站点比例不低于20%。
(五)数据报送
1.数据审核
实时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自动上传至省中心。省中心和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省控区县站点数据审核工作。
2.数据质疑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省控区县站点沙尘天气时段等异常数据的审核、报送工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省控区县站点沙尘天气时段等异常数据的认定、报送工作。
(六)评价方法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含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及《关于按月报送空气质量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材料的通知》(冀环监测〔2019〕24号)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总站气字〔2018〕001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市控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242个市控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站点清单详见附表1(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
(三)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市控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为市级监测事权。各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本辖区市控乡镇站点日常运维工作。
2.基础保障
各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市控乡镇站点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3.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调整)
(1)现场巡检
市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市控乡镇站点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全年检查站点比例不低于10%。
各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市控乡镇站点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全覆盖现场巡检工作,每个站点每月至少现场巡检1次。
(2)运维检查
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省市控乡镇站点的运维检查。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市控乡镇站点的运维检查,全年检查市控乡镇站点比例不低于5%;在预警响应期间,组织实施对全市市控乡镇站点的运维质量帮扶检查,每日帮扶检查站点数量不少于2个。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市控乡镇站点的运维质量检查,全年检查市控乡镇站点比例不低于20%。
(五)数据报送
1.数据审核
实时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自动上传省中心。监控中心每月2日前完成上月市控乡镇站点监测数据审核工作。
2.数据质疑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市控乡镇站点沙尘天气时段等异常数据的审核工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市控乡镇站点沙尘天气时段等异常数据的认定、报送工作。
(六)评价方法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含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及《关于按月报送空气质量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材料的通知》(冀环监测〔2019〕24号)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总站气字〔2018〕001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四、省级以上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27个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站点清单详见附表1(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
(三)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省级以上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为市级监测事权。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本辖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站点日常运维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站点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3.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调整)
(1)现场巡检
市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站点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全年检查站点比例不低于10%。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站点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全覆盖现场巡检工作,每个站点每月至少现场巡检1次。
(2)运维检查
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站点的运行质量监督;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站点的运行质量监督。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站点的运维质量检查,全年检查省级以上开发区站点比例不低于20%。
(五)数据报送
1.数据审核
实时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自动上传省中心。监控中心于每日12时前通过省中心数据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完成前一日省级以上开发区站点监测数据审核工作。
2.数据质疑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站点沙尘天气时段等异常数据的审核、报送工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站点沙尘天气时段等异常数据的认定、报送工作。
(六)评价方法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含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及《关于按月报送空气质量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材料的通知》(冀环监测〔2019〕24号)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五、国省背景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1个国控区域(农村)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1个省控背景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站点清单详见附表1(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等。
(三)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国控区域(农村)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为国家监测事权。总站负责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工作。省中心和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配合总站和第三方运维公司完成国控区域(农村)站点日常运维保障工作。
省控背景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为省级监测事权。省中心负责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工作。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配合省中心和第三方运维公司完成省控背景站点日常运维保障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区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国控区域(农村)、省控背景站点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五)数据报送
国控区域(农村)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实时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自动上传至总站。依据《2024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数据审核工作。
省控背景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实时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自动上传至省中心。依据《2024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数据审核工作。
(六)评价方法
依据《2024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2024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总站气字〔2018〕001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六、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自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2个工业园区污染监测站,3个交通污染监测站,站点清单详见附表1(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1.工业园区站
常规六项(SO2、NOX、PM10、PM2.5、CO、O3)、挥发性有机物项目(至少包含57种PAMS物质)、非甲烷总烃等。
2.交通站
依据《“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环办监测函〔2021〕218号)表1规定的项目要求进行监测。
(三)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自动监测为市级监测事权。各相关分局负责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本辖区协同站点日常运维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协同站点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3.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调整)
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协同站点数据复审工作。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协同站点质控检查工作,每年在臭氧污染季节和非污染季节各开展1次质控检查。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协同站点监测数据质量检查以及数据分析工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协同站点运维管理工作,保证数据有效率。
(五)数据报送
实时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自动上传省中心。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于每周三前在总站平台完成本辖区协同站点上周监测数据初审工作。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协同站点监测数据复审工作。
(六)评价方法
依据《2024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2024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号)、《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技术规定(试行)》、《交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总站气字〔2022〕169号)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七、降尘、酸雨监测
(一)监测范围
主城区5个降尘、酸雨监测点位,8个道路交通降尘监测点位;全市18个县(市、区)建成区设置降尘监测点位,点位清单详见附表2。
(二)监测项目
1.降尘
降尘量。
2.酸雨
pH、电导率、降水量和SO42-、NO3-、F-、Cl-、NH4+、Ca2+、Mg2+、Na+、K+等9种离子浓度。
(三)监测时间
1.降尘
每月(28—31天)监测1次;
2.酸雨
降雨(雪)时,每24小时采样1次,当日上午9:00至次日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降尘、酸雨监测为省级监测事权。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相关监测工作。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相关采样分析和日常巡检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监测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依据《2024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开展数据报送工作。
(六)评价方法
依据《2024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2024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2024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2024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八、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一)预报范围
邯郸市城市空气质量预报。
(二)预报内容
未来7天空气质量预报,包括AQI范围、污染等级和首要污染物。
(三)预报发布
监控中心于每日13:30前上报空气质量预报信息。
(四)预报会商
适时加强重污染过程、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预报联合会商。
第二部分 水环境质量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通报排名断面、生态补偿断面、水功能区断面、省级专项监测断面、市级专项监测断面等功能属性存在重合的断面,按照“十、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十一、市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的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不进行重复监测。监测项目、频次兼顾各断面属性要求。
九、国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8个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断面清单详见附表3(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1.“9”项基本指标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湖库点位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
2.“X”项特征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9项基本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断面超过Ⅲ类标准限值的指标;若断面考核目标为Ⅰ或Ⅱ类,则为超过Ⅰ或Ⅱ类标准限值的指标。特征指标根据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三)监测时间
1.“9”项基本指标
建有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国控断面,开展实时、自动监测;未建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国控断面,每月开展1次手工监测。
2.“X”项特征指标
每月开展1次手工监测。每季度首月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全指标监测(粪大肠菌群除外),第2个月和第3个月开展“9+X”监测。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国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为国家监测事权。总站负责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承担全国国控断面监测任务。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本辖区国控断面的监测条件。
3.施工备案
市局会同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国控断面上下游、周边的工程施工备案工作,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各相关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国控断面上下游、周边的工程施工备案工作,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4.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调整)
市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国控断面上下游、周边环境、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国控断面上下游、周边环境、人为干扰情况的全覆盖现场巡检工作,每个断面每月至少现场巡检1次。
(五)数据报送
1.数据报送
依据《2024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开展数据报送工作。
2.数据质疑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对本辖区国控断面当月现场采样、样品流转、数据质控等方面存疑的,于国省监测数据分享当日将本辖区国控断面监测数据质疑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将各县(市、区)数据质疑报告汇总、审核,经与市局水处、应急监测处会商无异议后,将全市国控断面监测数据质疑报告报送省中心,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六)评价方法
依据《2024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2024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十、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8个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断面清单详见附表3(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1.“9”项基本指标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湖库点位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配置化学需氧量仪器的,高锰酸盐指数为必测项;配置高锰酸盐指数仪器的,化学需氧量为必测项。
2.“X”项特征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9项基本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断面超过Ⅲ类标准限值的指标;若断面考核目标为Ⅰ或Ⅱ类,则为超过Ⅰ或Ⅱ类标准限值的指标。特征指标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可进行动态调整。
(三)监测时间
1.“9”项基本指标
建有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省控断面,开展实时、自动监测;未建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省控断面,每月开展1次手工监测。
2.“X”项特征指标
每月开展1次手工监测。每季度首月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全指标监测(粪大肠菌群除外),第2个月和第3个月开展“9+X”监测。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为省级监测事权。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省控断面监测工作。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省控断面监测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本辖区省控断面的监测条件。
3.施工备案
市局会同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省控断面上下游、周边的工程施工备案工作,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各相关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省控断面上下游、周边的工程施工备案工作,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4.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调整)
市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省控断面上下游、周边环境、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省控断面上下游、周边环境、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每个断面每月至少现场巡检1次。
(五)数据报送
1.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20日前通过上报系统将当月监测数据报送省中心,同时附采样现场照片(含经纬度信息),断流断面照片应反映现场断流情况。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存档。
2.数据质疑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对本辖区省控断面当月现场采样、样品流转、数据质控等方面存疑的,于省级监测数据分享当日将本辖区省控断面监测数据质疑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将各县(市、区)数据质疑报告汇总、审核,经与市局水处、应急监测处会商无异议后,将全市省控断面监测数据质疑报告报送省中心,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六)评价方法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十一、市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47个市控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断面清单详见附表3(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1.“9”项基本指标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湖库点位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
2.“X”项特征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9项基本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断面超过Ⅲ类标准限值的指标(若断面考核目标为Ⅰ或Ⅱ类,则为超过Ⅰ或Ⅱ类标准限值的指标)。特征指标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可进行动态调整。
(三)监测时间
1.“9”项基本指标
建有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市控断面,开展实时、自动监测;未建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市控断面,每月开展1次手工监测。
2.“X”项特征指标
每月开展1次手工监测。每季度首月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全指标监测(粪大肠菌群除外),第2个月和第3个月开展“9+X”监测。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市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为市级监测事权。监控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市控断面监测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监测点位的监测条件。
3.施工备案
市局会同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市控断面上下游、周边的工程施工备案工作,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各相关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市控断面上下游、周边的工程施工备案工作,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4.质量管理(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调整)
市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市控断面上下游、周边环境、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市控断面上下游、周边环境、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每个断面每月至少现场巡检1次。
(五)数据报送
纳入《2024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市控断面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20日前通过上报系统将当月监测数据报送省中心,同时附采样现场照片(含经纬度信息),断流断面照片应反映现场断流情况。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存档。
未纳入《2024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市控断面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20日前按照相关要求汇总当月监测数据,同时汇总采样现场照片(含经纬度信息),断流断面照片应反映现场断流情况。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存档。
(六)评价方法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十二、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通报排名断面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38个省级地表水达标通报排名断面,62个市级地表水达标通报排名断面,断面清单详见附表3(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1.省级地表水达标通报排名断面
参照“十、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规定的指标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2.市级地表水达标通报排名断面
参照“十一、市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规定的指标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监测时间
1.省级地表水达标通报排名断面
参照“十、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规定的时间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2.市级地表水达标通报排名断面
参照“十一、市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监测。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省级地表水达标通报排名断面监测为省级监测事权。省中心依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地表水达标通报排名断面监测工作;驻市中心、监控中心和相关分局按照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省级地表水达标通报排名断面监测工作。
市级地表水达标通报排名断面监测为市级监测事权。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地表水达标通报排名断面监测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监测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1.省级地表水达标通报排名断面
相关分局于每月18日前上报当月监测数据报送监控中心(hdsjkzxjss@163.com),同时附采样现场照片(含经纬度信息),断流断面照片应反映现场断流情况。
监控中心于每月20日前通过上报系统将当月监测数据报送省中心,同时附采样现场照片(含经纬度信息),断流断面照片应反映现场断流情况。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存档。
2.市级地表水达标通报排名断面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20日前依据相关要求汇总当月监测数据,同时附采样现场照片(含经纬度信息),断流断面照片应反映现场断流情况。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存档。
(六)评价方法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十三、生态补偿断面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6个省级生态补偿断面,45个市级生态补偿断面,清单详见附表3(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
(三)监测时间
1.省级生态补偿断面
参照“十、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监测。
2.市级生态补偿断面
参照“十一、市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监测。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省级生态补偿断面监测为省级监测事权。省中心依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省级生态补偿断面监测工作;驻市中心、监控中心按照省中心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省级生态补偿断面监测工作。
市级生态补偿断面监测为市级监测事权,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省级生态补偿断面监测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监测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1.省级生态补偿断面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20日前通过上报系统将当月监测数据报送省中心,同时附采样现场照片(含经纬度信息),断流断面照片应反映现场断流情况。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存档。
2.市级生态补偿断面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20日前依据相关要求汇总当月监测数据,同时附采样现场照片(含经纬度信息),断流断面照片应反映现场断流情况。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存档。
(六)评价方法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主要河渠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邯水领办〔2021〕12号)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十四、水功能区断面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14个水功能区断面,清单详见附表3(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
(三)监测时间
每月监测1次。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断面监测为国家监测事权。总站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断面监测工作。
省级水功能区断面监测为省级监测事权。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水功能区断面监测工作。驻市中心、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水功能区断面监测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监测点位的监测条件。
3.质量管理
市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功能区断面上下游、周边环境、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水功能区断面上下游、周边环境、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每个断面每月至少现场巡检1次。
(五)数据报送
省级水功能区断面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20日前依据相关要求汇总当月监测数据,同时附采样现场照片(含经纬度信息),断流断面照片应反映现场断流情况。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存档。
(六)评价方法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十五、省级专项断面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8个大运河流域河流断面,13个省界出入境河流断面,引黄渠村线(也称引黄入冀补淀)沿线重点断面(具体工作另行安排),南水北调中线干渠南营村断面。清单详见附表3(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1.大运河流域断面
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
2.省界出入境断面
pH、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
3.引黄线路断面
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4.南水北调断面
(1)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表1中的23项(不含化学需氧量)、表2中的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计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取水量。
(2)全分析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
(三)监测时间
1.大运河流域断面
每季度监测1次。
2.省界出入境断面
每季度监测1次。
3.引黄线路断面
根据引黄调水实际情况,对引黄渠村线沿线重点断面开展水质监测,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4.南水北调断面
每月开展一次常规监测,每年6~7月开展一次全分析监测。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大运河流域断面监测、省界出入境断面监测、引黄线路断面监测、南水北调断面监测为省级监测事权。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工作。驻市中心、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监测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监测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1.大运河流域断面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监测当月20日前通过上报系统将当季监测数据报送省中心,同时附采样现场照片(含经纬度信息),断流断面照片应反映现场断流情况。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存档。
2.省界出入境断面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通过上报系统将当季监测数据报送省中心,同时附采样现场照片(含经纬度信息),断流断面照片应反映现场断流情况。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存档。
3.引黄线路断面
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六)评价方法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十六、市级专项断面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16个市级专项水质监测断面,清单详见附表3(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
(三)监测时间
参照“十一、市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监测。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市级专项断面监测为市级监测事权。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监测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20日前依据相关要求汇总当月监测数据,同时附采样现场照片(含经纬度信息),断流断面照片应反映现场断流情况。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存档。
(六)评价方法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十七、国控站点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6个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站点清单详见附表4(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常规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
(三)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常规五参数每小时采样1次,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指标每4小时采样1次。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国控站点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为国家监测事权。总站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
2.基础保障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采水构筑物及采排水管路、水电供应、废液处置、安全保障、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涉及站房、采水构筑物等基础条件保障及废液处置所产生费用支出的,列入年度预算。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国控站点站房用地、水电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3.施工备案
市局会同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国控站点上下游、周边的工程施工备案工作,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国控站点上下游、周边的工程施工备案工作,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4.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调整)
(1)现场巡检
市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站点上下游、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站点上下游、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每个站点每月至少现场巡检1次。
(2)视频监控检查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站点周围视频监控的检查工作。
(五)数据报送
1.数据审核
实时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自动上传至总站。监控中心于每日12时前完成全市国控水站前一日所有实时监测数据审核。
2.数据质疑
各相关分局于每月16日、26日、最后一日前分别将当月1—14日、15—24日,25日至最后一日的二级审核数据质疑佐证材料(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至监控中心,逾期报送的按无效材料处理。
监控中心于每月17日、27日、最后一日前分别将当月1—14日、15—24日,25日至最后一日的二级审核数据质疑佐证材料报送至省中心(邮箱地址szyjjczx@126.com),逾期报送的按无效材料处理。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及《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十八、省控站点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7个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水质自动监测站,站点清单详见附表4(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常规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部分水站增测叶绿素a、藻密度和重金属汞等指标。
(三)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常规五参数每小时采样1次,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每4小时采样1次,可根据环境管理需求适当调整监测时间。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省控站点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为省级监测事权。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工作。
2.基础保障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采水构筑物及采排水管路、水电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不包括水电费、网络通讯服务费)。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省控站点站房用地、水电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3.施工备案
市局会同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省控站点上下游、周边的工程施工备案工作,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各相关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省控站点上下游、周边的工程施工备案工作,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4.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调整)
(1)现场巡检
市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省控站点上下游、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省控站点上下游、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每个站点每月至少现场巡检1次。
(2)运维检查
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省省控站点的运维检查工作。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省控站点的运维质量检查工作,每年检查站点比例不低于20%。
(五)数据报送
1.数据审核
实时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自动上传至省中心。省控水站自动监测数据实行四级审核,水站运维人员负责一级审核,监控中心负责二级审核,驻市中心负责三级审核,省中心组织专家会审组负责四级审核。
水站运维人员于每日10时前完成全市省控水站前一日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一级审核;监控中心于每日12时前完成全市省控水站前一日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二级审核;驻市中心于每日16时前完成全市省控水站前一日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三级审核;省中心于每月3日前组织完成上月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专家会审工作。
2.数据质疑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省控站点每日二级审核数据质疑佐证材料的报送工作,于每日9时前将电子件报送监控中心,于每周一12时前将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作为专家会审研判的重要依据,逾期报送的按无效材料处理。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省控站点每日二级审核数据质疑佐证材料的审核、上传工作,经与市局水处、应急监测处会商无异议后,于每日10时前将电子件随每日二级审核一并上传,于每周一将盖章扫描件报送省中心(邮箱地址hbsszgz@163.com),逾期报送的按无效材料处理。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复核相关佐证材料。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河北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及数据统计管理办法》(冀环办发〔2023〕57号)、《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及《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十九、市控站点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市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点。
(二)监测指标
常规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
(三)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常规五参数每小时采样1次,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指标每4小时采样1次。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市控站点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为市级监测事权。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工作。
2.基础保障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站房用地、水电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3.施工备案
市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市控站点上下游、周边的工程施工备案审批工作。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市控站点上下游、周边的工程施工备案技术审核工作。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市控站点上下游、周边的工程施工备案工作,并将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4.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调整)
(1)现场巡检
市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市控站点上下游、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市控站点上下游、周边环境、基础保障和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每个站点每月至少现场巡检1次。
(2)运维检查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市控站点的运维检查,每年检查市控站点比例不低于20%。
(五)数据报送
1.数据审核
实时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自动上传至监控中心。
2.变更备案
市控站点如出现“撤销”、“迁移”、“临时停运”、“信息变更”等情况,各相关分局于每月1日前将《地方水站点位变更备案表》(电子件及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汇总全市已与国家、省联网的市控站点“撤销”、“迁移”、“临时停运”、“信息变更”等情况,于每月4日前将《地方水站点位变更备案表》(电子件及盖章扫描件)报送省中心。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河北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及数据统计管理办法》(冀环办发〔2023〕57号)、《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及《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二十、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20个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地清单详见附表5(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1.常规监测
(1)地表水型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湖库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并统计取水量。
(2)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的39项常规指标,并统计取水量。
2.全分析监测
(1)地表水型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湖库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并统计取水量。
(2)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93项指标,并统计取水量。
(三)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1)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1次,如遇异常情况,必须加密采样监测。
(2)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型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监测1次;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必须加密采样监测(监测时间根据考核要求及时调整)。
2.全分析监测
6~7月份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县级城市(武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为省级监测事权。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相关监测工作;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相关监测工作。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为县级监测事权。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相关数据审核工作;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监测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监测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
驻市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当月常规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通过上报系统报送省中心;于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将县级城市(武安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当季常规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通过上报系统报送省中心;于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将县级城市(武安市)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半年常规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通过上报系统报送省中心。
各相关分局于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县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半年常规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于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完成全市县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除武安市外)半年常规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审核工作,并通过上报系统报送省中心。
评价报告应按照三级审核程序,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后加盖CMA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并注明原因。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存档。
2.全分析监测
驻市中心于9月15日前将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县级城市(武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通过上报系统报送省中心。
各相关分局于8月15日前将本辖区县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于9月15日前完成全市县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除武安市外)半年常规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审核工作,并通过上报系统报送省中心。
评价报告应按照三级审核程序,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后加盖CMA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并注明原因。全部记录及资料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存档。
(六)评价方法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二十一、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11个国控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和省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点位清单详见附表6(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1.基本指标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除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以外的35项基本指标和碳酸根、重碳酸根、钾、钙、镁、游离二氧化碳、总氮等7项辅助指标。
2.特征指标
对于风险监控点位,根据其所在区域的污染源特征,在基本指标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部分典型的特征指标。
(三)监测时间
1.国控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
每月监测1次。
2.省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每年监测1次。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为省级监测事权。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相关监测工作。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相关监测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本辖区各监测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驻市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国控点位上月监测数据通过上报系统报送省中心,于10月31日前将省控点位当年监测数据通过上报系统报送省中心,于12月20日前将国控点位12月监测数据通过上报系统报送省中心。
驻市中心于12月底前将年度监测报告通过上报系统报送省中心,省中心于次年1月底前将全省年度监测报告报送省厅。
(六)评价方法
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和《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工作规程》(总站土字〔2023〕236号)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第三部分 生 态 监 测
二十二、生态样地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1个森林样地、15个城乡样地、6个农田样地。样地清单详见附表7(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依据《2023年河北省生态质量地面监测技术方案》(冀环办发〔2023〕48号)规定的指标要求进行监测。
(三)监测时间
依据《2023年河北省生态质量地面监测技术方案》(冀环办发〔2023〕48号)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监测。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生态样地监测为市级监测事权。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样地监测工作和经费保障工作。
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样地监测质控工作。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配合实施全市样地监测质控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核查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9月底前,依据《2023年河北省生态质量地面监测技术方案》(冀环办发〔2023〕48号)相关要求,上报地面监测数据、其他资料数据及监测报告。其中,地面监测数据通过野外监测自动传输系统APP提交,其他资料数据及监测报告报送省中心。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2023年河北省生态质量地面监测技术方案》(冀环办发〔2023〕48号)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第四部分 农村环境监测
二十三、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9个重点村庄。村庄清单详见附表8(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依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对未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的县(市、区)逐步开展监测,每个县(市、区)至少监测一个村庄,2024年底前完成点位布设,2025年开展监测,“十四五”末实现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县区全覆盖。
(二)监测项目
1.环境空气质量
SO2、NO2、PM10、PM2.5、CO、O3等。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地表水水质
(1)县域河流出、入境断面及湖库点位:《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有条件的地区加测流量和硝酸盐(以N计)2项指标。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监测断面可不报送粪大肠菌群。
(2)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7项指标。
(三)监测时间
环境空气质量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报送每天的日均值;地表水水质每季度首月监测1次、每次于监测当月1~15日完成采样工作,全年监测4次。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为省级监测事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涉及市控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数据由监控中心报送驻市中心。其他监测内容由驻市中心负责监测。
市局依据《关于修订补充〈2021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1〕21号)的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无重点村庄县(市、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布设工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布设工作,并优先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等区域增设监测村庄。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核查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1.点位布设
各相关分局于4月底前将本辖区新选定的、未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的村庄、农村空气、农村县域河流湖库、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农村土壤监测点位信息(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市局(邮箱地址hdsyjjcc@126.com)。
市局会同监控中心,对各相关分局报送的点位信息进行审核,于5月底前将全市点位信息报送省厅。
2.监测数据
监控中心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全市相关乡镇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汇总审核后报送驻市中心。
驻市中心于每季度首月7日前,将上季度数据汇总审核后报送省中心。驻市中心对所负责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于3月2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20日前将农村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报送省中心。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及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二十四、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
(一)监测范围
全市1个监测区水质、土壤、降雨量、水位监测,地块调查及遥感监测结果核查,监测区清单详见附表9。对全市所有县(市、区)开展上年度分县指标调查、污染参数调查。
(二)监测内容
1.监测区出入口地表水监测
(1)必测指标:降水量(每日)、流量、水位、水面宽度;可溶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氨氮、总磷、磷酸盐、pH。
(2)选测指标:悬移质泥沙含量、硝酸盐氮。
2.监测区土壤监测
(1)必测指标:全氮、全磷、pH值、机械组成、有机质。
(2)选测指标:有效磷、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
3.地块调查
地块面积、播种期及作物类型、施肥期及施肥量、灌溉期及灌溉量、收获期及作物产量等。
4.遥感监测结果核查
(1)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结果核查:主要包括监测区内的水浇地、果园、茶园、橡胶园、其它园地5类土地。
(2)植被覆盖度遥感监测结果核查:尽可能包含乔木、灌木、草地、耕地不同植被类型均匀单一物种样方。
5.分县指标调查和污染参数调查
依据《河北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冀土领办〔2022〕20号)及补充通知要求开展分县指标调查和污染参数调查。
(三)监测时间
1.监测区出入口地表水监测
必测指标每月监测1次,鼓励开展选测指标监测,并与必测指标同步监测。每年汛期期间需加密监测,在场次降雨产流时进行,宜分别在产流初、中、末期至少各开展1次监测。
2.监测区土壤监测
全氮和全磷每年监测1次,pH值每3年监测1次,机械组成、有机质和选测指标每5年监测1次,鼓励开展选测指标监测。对于监测区内存在林草水土流失较严重区域的,需补充林地和草地采样点。
3.地块调查
针对当年度情况,每年开展1次。
4.遥感监测结果核查
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结果核查每年开展1次;植被覆盖度遥感监测结果核查4月中旬、7月中旬各开展1次。
5.分县指标调查和污染参数调查
针对上年度情况,每年开展1次。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为市级监测事权。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监测区出入口地表水监测、土壤监测、地块调查及遥感监测结果核查,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模型评估并编制年度报告,组织开展上年度分县指标调查、污染参数调查。
2.基础保障
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1.监测区出入口地表水监测
监控中心于3月、6月、9月、12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季监测数据上传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数据上报系统。
2.监测区土壤监测
监控中心于9月20日前将本年度土壤监测数据上传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数据上报系统。
3.地块调查
监控中心于11月20日前将地块调查数据上传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数据上报系统。
4.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结果核查
监控中心于9月20日前将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结果、植被覆盖度遥感结果核查数据及影像资料报送省中心。
5.分县指标调查和污染参数调查
各相关分局于9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分县指标调查和污染参数调查,将调查结果(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于11月20日前完成全市分县指标调查和污染参数调查,将调查结果上传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数据上报系统。
6.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报告
监控中心于次年1月底前将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报告报送省中心。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河北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冀土领办〔2022〕20号)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二十五、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7个设计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灌区清单详见附表10。
(二)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的基本控制项目16项。
2.选测项目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2中项目开展监测。
(三)监测时间
选择当地主要作物的灌溉期开展监测,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监测2次。对于灌溉期较短的地区,监测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为市级监测事权。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相关监测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监控中心于6月20日、11月20日前将全市农田灌溉水质监测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省中心,于12月10日前将年度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正式报送省中心。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优先选择标准规定分析方法并满足农田灌溉水标准值检出要求的分析方法开展监测,并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二十六、乡镇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乡镇及农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1.监测范围
全市5个乡镇及农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饮用水源地清单详见附表11(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7项常规指标。
(2)选测项目
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监测时间
每半年监测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监测2次。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4.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乡镇及农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县级监测事权。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相关监测工作。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监测数据、监测报告审核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点位的监测条件。
5.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5月25日和10月25日前将本辖区乡镇及农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报送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于11月25日前将本辖区乡镇及农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年度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在完成监测数据审核后,于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全市乡镇及农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报送省中心;于12月10日前,将全市乡镇及农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年度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中心。
6.评价方法
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开展评价工作。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优先选择标准推荐方法并满足Ⅰ类水检出要求的分析方法开展监测,并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二)农村“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市153个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以下简称“万人千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饮用水源地清单详见附表11(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7项常规指标。
(2)选测项目
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监测时间
每半年监测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监测2次。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4.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农村“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县级监测事权。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相关监测工作。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监测数据、监测报告审核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点位的监测条件。
5.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5月25日和10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农村“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于11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农村“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年度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在完成监测数据审核后,于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全市农村“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中心;于12月10日前,将全市农村“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年度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中心。
6.评价方法
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开展评价工作。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优先选择标准推荐方法并满足Ⅰ类水检出要求的分析方法开展监测,并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二十七、乡镇级及以下饮用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系统监测数据审核
(一)工作范围
生态环境保护专网中“农村集中式水源基础信息调查系统”(以下简称调查系统)中全国乡镇级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系统内河北邯郸监测数据。饮用水源地清单详见附表11(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工作方式
省中心、驻市中心、监控中心、各相关分局明确专人负责,并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完成省市县三级审核。
1.审核组织
省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数据审核工作。
2.县级审核
各相关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系统内本辖区监测数据填报和监测数据县级审核。
3.市级审核
监控中心与市局水科对接获取调查系统市级登录信息后审核监测数据,审核后经市局审批提交到省级平台,并将市级审核报告报送省中心,抄送驻市中心。
4.省级审核
驻市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系统内全市监测数据省级审核,并将省级审核报告报送省中心。
(三)工作时间
各相关分局于6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监测数据填报和监测数据县级审核并提交省级平台。监控中心于6月30日前完成全市监测数据市级审核并提交省级平台。驻市中心于8月15日前完成全市监测数据省级审核并提交省级平台。省中心于8月底前完成全省监测数据汇总提交。
二十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235个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施清单详见附表12(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水温、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2.选测项目
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
(三)监测时间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监测2次。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法监测为县级监测事权。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并保障工作经费。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法监测工作,抽取比例不低于20%;并负责组织实施丛台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监测工作并保障工作经费。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为单位监测事权。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工作;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建设或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由其履行自行监测责任。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各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自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在总站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自行监测数据。
执法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在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提交本辖区执法监测数据,并将本辖区半年执法监测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于11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于6月25和11月25日前,在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审核提交全市执法监测数据,并将全市半年执法监测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中心;于12月10日前,将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中心。
(六)评价方法
依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 2171-2015)及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规定的排放限值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1-2019)及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二十九、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列入整治清单及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黑臭水体清单详见附表13(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水深。
2选测项目
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
(三)监测时间
1.市级监测
每季度监测1次,原则上每季度首月开展监测;汛期每月至少监测1次,遇极端天气及时加密监测。
2.省级监测
第三季度监测1次,选择水体水量正常的时期采样,应避免雨季和汛期采样。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为省级、市级、县级共同监测事权。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季度监测和汛期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监测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组织实施丛台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季度监测和汛期监测工作。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季度监测和汛期监测工作。
驻市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省级第三季度监测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本辖区各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非汛期时,各相关分局于每季度首月25日前将本辖区当季农村黑臭水体监测数据和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汛期时,各相关分局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当月农村黑臭水体监测数据和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
非汛期时,监控中心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将全市当季农村黑臭水体监测数据和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中心;汛期时,监控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全市上月农村黑臭水体监测数据和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中心。
驻市中心于9月15日前将全市第三季度监测数据和报告报送省中心。国家监管清单黑臭水体监测数据同步报监测总站农村监测业务系统。
(六)评价方法
依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第五部分 污染源监测
三十、污染源执法监测
(一)监测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尾矿库;规模化养殖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要求,需要定期对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开展执法监测的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依据《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冀发改能源〔2022〕239号)要求,需要对回灌、排放地热水开展执法监测的地热能开发利用企业;纳入全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工作的重点企业。
(二)监测项目
按照执行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以及管理、执法和创A工作需求等确定监测项目。
地下水环境监测项目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常规指标执行(地热能开发利用企业不监测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根据污染源行业类型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适当增加特征指标。
(三)监测时间
监控中心、各分局依据生态环境管理、执法需求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可适当加密监测频次。此外:
1.纳入全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工作的重点企业
全年至少监测1次(需要开展核查监测和复核监测的企业监测时间另行通知)。
2.生活垃圾焚烧厂
每季度监测1次,二噁英类污染物全年至少监测1次。
3.纳入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的二级及以上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纳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的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
全年至少监测1次,对于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可适当增加监测时间。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污染源执法监测为市级、县级共同监测事权。监控中心依据年度计划及执法需求,按照“测管协同”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执法监测质量核查与抽测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丛台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各相关分局依据年度计划及执法需求,按照“测管协同”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
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的规定做好协同配合。执法人员负责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当事人确认,环境监测人员负责采集样品,填写采样记录,开展现场测试工作。
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执法监测质量核查与抽测,并对承担市、县级执法监测的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监测质量情况检查。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本辖区各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1.污染源管理系统信息上报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完成执法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总站数据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将超标监测结果报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执法监测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日前,将上季度本辖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数据(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
监控中心每季度首月5日前,汇总上季度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数据及上季度的执法监测结果(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中心(邮箱地址wryjcb@163.com)。
3.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监测
按照“二十一、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省级点位监测相关要求报送数据。
4.污染源执法监测总结报告
各相关分局于每季度首月1日前将上季度本辖区污染源执法监测总结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对本辖区执法监测开展情况及有关经验进行总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全市污染源执法监测总结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
监控中心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全市污染源执法监测总结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中心(邮箱地址wryjcb@163.com);对全市执法监测开展情况及有关经验进行总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全市污染源执法监测总结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中心(邮箱地址wryjcb@163.com)。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三十一、入河排污口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市64个入河排污口((根据2024年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二)监测项目
pH、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
(三)监测时间
每月监测1次,每次监测周期为1天,每天取样1次进行监测。监测采样时间应选择在前三天无降水日,避免受降水和河水顶托影响。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入河排污口监测为县级监测事权。市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审核全市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组织实施丛台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监测工作。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监测工作。
2.基础保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本辖区各点位的监测条件。
(五)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6日前将当月本辖区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及监测总结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
监控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全市入河排污口监测总结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中心(邮箱地址wryjcb@163.com)。
(六)评价方法
依据省厅批复的执行排放标准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三十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一)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总站源字〔2022〕268号)对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检查评估。
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三)检查要求
1.自行监测检查评估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全市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
2.污染源在线设备比对监测
各县(市、区)全季度原则上开展不少于10个废气或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比对监测工作。监测点位应涵盖本辖区废气和废水排污单位,全年抽测比例不低于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10%,比对项目根据污染源排放特征和管理需求自定。比对监测工作原则上必须由各相关分局独立完成,丛台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比对监测工作由监控中心指定的生态环境系统监测机构完成。
(四)工作方式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的检查工作。各相关分局原则上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要与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相结合,加强监测、执法联动,将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纳入监测和执法事项。
(五)结果共享与报送
1.结果共享
各相关分局对所有检查结果及时与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和执法部门共享。对于情节严重的,推动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进行处罚,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监控中心。
2.结果报送
各相关分局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半年和年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包含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监测报告)报送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
监控中心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全市半年和年度全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包含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监测报告)报送省中心(邮箱地址wryjcb@163.com)。
第六部分 其 他 监 测
三十三、声环境监测
(一)监测范围
主城区(主城区8区,包括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冀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12个县(市)。
(二)监测项目
包括城市区域、城市道路交通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监测。
(三)监测时间
依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监测。
1.城市区域声环境监测
全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监测点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
全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监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并报送20分钟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监测
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每小时测量60分钟。
(四)工作方式
1.监测事权
声环境监测为市级、县级共同监测事权。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声环境监测数据审核、报送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区声环境监测工作。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声环境监测工作。
2.基础保障
各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协调、保障本辖区各点位的监测条件。
3.质量管理
市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声功能区点位周边环境、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
各分局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声功能区点位周边环境、人为干扰情况的现场巡检工作,每点位每季度至少现场巡检1次。
(五)数据报送
1.城市区域、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数据
各相关分局依据相关要求,于1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监测数据和年度声环境质量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告中应包含数据分析)报送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
监控中心对全市声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于11月21日前将年度监测数据和年度声环境质量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告中应包含数据分析)通过噪声评价与管理系统平台报送省中心。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监测数据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于3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本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监测数据(电子件和扫描盖章件)报送监控中心(邮箱地址hdshjjkzx@163.com)。
监控中心对全市声功能区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分别于3月21日、5月21日、8月21日和11月21日前将本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监测数据(电子件和扫描盖章件)报送省中心。
(六)评价方法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开展评价工作。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开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十四、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一)报送范围
邯郸市2023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二)报送内容
邯郸市2023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电子件(word)和盖章扫描件(PDF)。
(三)报送时间
6月20日前。
(四)报送要求
监控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驻市中心为市级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提供所需的大气、水、土壤、生态、农村环境等要素的监测数据,配合做好环境质量状况部分的编写。
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641-2012)和评分细则要求编制,文件统一命名为“130403—2023年河北省邯郸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中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执行,报告书内的图表均要求为可编辑模式,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
省厅组织及时通报市级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的报送情况及报告书质量检查情况。
三十五、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信息更新与填报
(一)报送范围
监控中心、各相关分局。
(二)报送方式
省中心依据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通过“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登记系统”,按照2024年填报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填报。
(三)报送时间
各相关分局于4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县级数据填报;监控中心在完成全市县级数据审核后,于5月15日前完成市级数据填报。
第八部分 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检查
通过严格实施监测人员技术能力考核,持续提升人员技术水平,保证监测人员真懂真会。组织质控专家对监测数据质量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外部监督,重点检查监测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实监测或虚假监测情形,突出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过程规范性,确保各类为生态环境管理服务的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监控中心和各分局要重视管理体系运行效果和数据质量保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外部质量监督活动,持续推进监测能力建设。
一、人员技术能力考核
为进一步提升全系统监测人员技术能力,自2024年起,以市为单位组织开展监测人员技术能力考核工作。其考核对象、组织流程、考核结果管理等按照《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能力考核的通知》及《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监测人员技术能力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执行。年度具体工作安排详见《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及年度考核计划。
二、机构质量监督检查
机构质量监督检查主要针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内监测机构,分省市两级开展。
省级质量监督检查由省厅委托省中心组织开展,按照区域、机构类别全覆盖的原则,结合人员技术能力考核工作在全省系统各级机构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5家开展。
市级质量监督检查由市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环境要素和专项工作监督检查
监控中心按照《2024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2024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有关要求,组织对环境空气、水、生态、污染源等要素和专项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各类涉分包监测数据监督检查
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涉分包监测数据质量。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所属监测机构应结合实际监测能力认真梳理年度监测工作方案中本机构承担的监测工作,原则上具备相关监测资质的应自行开展监测工作。对确需分包给社会监测机构的,应结合《关于2023年度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考核结果的通报》的结果及整改要求,严格按照《评审准则》和《补充要求》等管理要求对分包方进行能力评价,选择在年度各级各类监督检查中未发生质量问题的社会监测机构进行分包。
为及时掌握全省年度监测任务分包情况,监控中心、各分局于3月20日前将详尽分包信息(委托意向及委托合同中的技术部分)向市局进行报备,并分别于6月30日和9月30日前进行更新报备。市局对全市详尽分包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后,于3月31日前向省厅进行报备。
省厅、市局和监控中心对未报备的分包监测业务产生的监测数据不予认可,对存在不执行分包方能力评价故意选择问题社会监测机构分包的情况将严格依规调查。
监控中心、各相关分局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主责,按照“谁委托、谁监管”原则,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日常监管,重点对分包承担年度监测工作方案中监测任务的数据质量进行全覆盖追溯监管。在年内分包业务结束后的20天内将上年度分包监测报告及数据质量监督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市局(邮箱地址hdsyjjcc@126.com)。市局对全市报告进行汇总审核后,于年内分包业务结束后的30天内将上年度分包监测报告及数据质量监督报告(电子件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厅。
五、强化监测能力建设
全市各级环境监控中心要高度重视自身监测能力的持续提升,对于因不具备监测能力而进行购买服务的,原则上不能连续3年购买,应及早谋划自身能力建设提升。
六、加强能力验证(考核、比对)工作
监控中心依据《2024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结合年度重点监测工作任务,组织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能力考核,并对承担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含运维机构)适时开展相关监测能力的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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